各委員會

臺中市新藥師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23屆第六次常務理監事會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6日第23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29日第24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第25屆第八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105年9月24日第26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四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9日第28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

 

第一條:

臺中市新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業務,特依章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設置各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委員會: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   三、診所藥師委員會   

四、中藥發展委員會   五、會館管理委員會   六、產製行銷委員會   

七、資訊暨法規委員會   八、藥事照護委員會   九、公關聯誼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

  1. 配合推動各項衛生政策。
  2. 輔導開業藥局加強店務之管理,確實遵照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共同維護社區藥局權益,樹立專業形象。
  3. 輔導社區藥局成為健保特約藥局。
  4. 加強醫藥分業之宣導與推廣。
  5. 輔導開業藥局與醫療院所的互動關係。
  6. 社區藥局相關持續教育之規劃、辦理。
  7. 配合社區活動,提供藥物諮詢及慢性病照顧諮詢,教育民眾自我管理健康。
  8. 有關社區藥局實習與相關教學之合作事宜。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

  1. 加強各醫院間藥劑部門的聯繫。
  2. 了解各醫院藥劑部門制度,維護醫院藥師權益,加強與院方之間的關係。
  3. 藥事人員持續教育之安排與規劃。
  4. 培養藥學專業人才,提升藥事照顧能力。
  5. 鼓勵學術交流、提升藥學競爭力。

三、診所藥師委員會

  1. 加強診所藥師專業能力及醫藥相關法規。
  2. 依據現行法規定期修訂藥師勞動契約,提供診所藥師參考,以保障藥師就業權益。
  3. 加強診所藥師間的聯繫,定期舉辦診所藥師藥座談會,促進交流及經驗之分享。
  4. 協助診所藥師,處理職場遇到的問題。

四、中藥發展委員會

  1. 辦理中醫藥社區生活衛教講習,推廣中藥並建立民眾對其正確認識。
  2. 開拓中藥實務應用,掌握中藥發展脈動,創造中藥市場利基。
  3. 規劃中醫藥學術研討會及中藥調劑實務講習,提供藥師中醫藥學臨床新知並鼓勵社區藥局增設中藥調劑。

五、會館管理委員會

  1. 會館基金之管理
  2. 會館之用途(包括租借)
  3. 會館之修繕
  4. 會館之租賃
  5. 會館之買賣

六、產製行銷委員會

  1. 舉辦有關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優良製造規範(GMP)、優良運銷規範(GDP)等法規教育訓練與技術資訊相關的課程。
  2. 參與藥品行銷制度相關研討會或討論會議事項。
  3. 提供產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檢測試劑)的行銷專業知識或技巧的資訊課程。
  4. 鼓勵藥師參與生技製藥產業(生產、製造、研發、行銷)工作,擴展藥師多元的就業市場與專業知識。
  5. 舉辦藥品相關之社會公益活動(宣導回收藥品分類、用藥安全)。

七、資訊暨法規委員會

  1. 負責公會網站之維護。
  2. 提升公會資訊層面。
  3. 促進公會網站使用的普及性。
  4. 有關公會組織章程或實行辦法之訂定及修訂。
  5. 提供會員執業上的法律相關協助。
  6. 設置法規分享區,提供本委員會受理之實務案例。
  7. 不定期舉辦法律講座或持續教育,提供會員實務解答、法規釋疑與作法建議。

八、藥事照護委員會

  1. 推動專業藥事照護計畫之規畫、執行、追蹤和改善。
  2. 結合社區活動,提供並強化藥事照護相關活動。
  3. 鼓勵藥師參與在地社區活動,提升藥師在民眾藥事照護需求之專業價值。
  4. 藥事人員之藥事照護持續教育規劃與執行。
  5. 規劃制定藥事照護之標準作業流程SOP。

九、公關聯誼委員會

  1. 承辦會員自強活動、會員大會餐宴…等大型活動。
  2. 聯絡本會會員之情感,不定期舉辦各種戶內外康樂、體育或比賽活動。
  3. 完成其他理監事會議臨時交辦事項(如:共識營、中部七縣市公會聯誼)。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並報公會理監事會核備後任命之。任期3年。若各委員會之委員有不適任情狀者,由該委員會輔導常務理監事提案,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五條:

各委員會可聘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各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各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工作計劃,提供理監事會依規定程序編入年度工作計劃書內施行;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辦理工作情形,以書面或口頭,由主委(或副主委)或輔導常務向理監事會報告。

第八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簽報理事長同意後召集之,委員不得無故缺席。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均應提報常務理監事會或理監事會同意後為之。

第十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付。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或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