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新藥師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23屆第六次常務理監事會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6日第23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29日第24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第25屆第八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105年9月24日第26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四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9日第28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
第一條:
臺中市新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業務,特依章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設置各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委員會: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 三、診所藥師委員會
四、中藥發展委員會 五、會館管理委員會 六、產製行銷委員會
七、資訊暨法規委員會 八、藥事照護委員會 九、公關聯誼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藥局委員會
二、醫院藥師委員會
三、診所藥師委員會
四、中藥發展委員會
五、會館管理委員會
六、產製行銷委員會
七、資訊暨法規委員會
八、藥事照護委員會
九、公關聯誼委員會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並報公會理監事會核備後任命之。任期3年。若各委員會之委員有不適任情狀者,由該委員會輔導常務理監事提案,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五條:
各委員會可聘顧問若干人。
第六條:
各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各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工作計劃,提供理監事會依規定程序編入年度工作計劃書內施行;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辦理工作情形,以書面或口頭,由主委(或副主委)或輔導常務向理監事會報告。
第八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簽報理事長同意後召集之,委員不得無故缺席。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均應提報常務理監事會或理監事會同意後為之。
第十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付。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或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修改時亦同。